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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04-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校工会组织作用,规范校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校工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校工会组织应在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为创建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而建功立业。

第四条 校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努力办好教工之家,校工会干部要努力成为教工之友。

第五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4、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5、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6、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树、创、献活动。

7、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保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8、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0、加强院系级工会及工会小组建设,接收新会员,对工会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七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条 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条 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十一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组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各部门工会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干部。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也可由同级副职兼任。副主席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中层正副职配备。

第十六条 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七条 校工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生活福利互助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生活福利互助。工会工作要扎根于群众之中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按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校工会按时足额拨学校应给经费。

第二十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和国家及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六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组织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二十五条 校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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