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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04-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校女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工会女工部的指导下,与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负责对全校女教职工进行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教职工中开展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四自"教育,启发她们奋发努力,自强不息,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女教职工,同时要教育女教职工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四条 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议政能力和意识,争取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教职工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教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努力把女教职工委员会办成一个女教职工信赖的"女教职工之家"。

第六条 协助行政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女教职工的身体检查,同时组织医务人员向女教职工讲解妇女卫生保健知识。

第七条 定期组织培训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抓好女工干部队伍的自身要建设,不断提高女工干部队伍素质、水平,增强做好女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八条 做好三八红旗手及女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注意发现有才干的女教职工,对她们进行培养,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 为解决大龄、适龄、离婚、丧偶教职工的后顾之忧,要积极做好婚服工作,并通过各种机会为他们广搭鹊桥。

第十条 积极组织女教职工开展一些有女教职工特点的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行政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及托幼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工会修改或补充;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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