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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文体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04-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力与义务,其中包括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全民健身纲要》的有关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体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文娱体育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文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的文体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文体委员会是教职工文体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体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学校的精神面貌,因此在学校深化改革,为实现"211工程"建设计划、贯彻落实第三届教代会及第八届工会会议精神工作中,文体工作显得更为重要,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可以使广大教职工达到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更好地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开展不同形式、丰富多彩、小型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年组织1-2次大型运动会及文艺汇演。每月(平均)组织一次中小型文体活动。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哈工大教职工体育工作综合评议条例,定期检查,年终评比。

第七条 指导协助各基层工会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工作,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八条 组织我校有传统、有影响、高水平的体育代表队,参加市、区及高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九条 积极支持各群众团体(长跑协会、交谊舞协会、钓鱼协会、象围棋协会、乒乓球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尽可能为了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指导他们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十条 注意培养良好的文体道德风气,在文体工作中要坚持反对不正之风、管理好文体经费,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计划开支,为使我校文体工作走在哈市大专院校前列而努力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修改或和补充;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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