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利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全体会员的有关福利工作。
第二条 福利委员会全体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全校教职工服好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审议校工会福利部的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
第四条 关心和听取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
第五条 关心和听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生活,切切实实地为教职工办好实事,并尽一切可能去帮助他们解决切身的利益问题,消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 义务与职权
第六条 校工会福利委员会全体委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坚持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工会修改或补充;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经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