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哈尔滨工业大学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三条 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学校各个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我校计划生育为二级管理网络,即: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各院(系)、校部机关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计划生育兼职干部。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包干,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第五条 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执行《省条例》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照顾和奖励:
1.对未婚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四日奖励(民政登记后一年内有效)。
2.对实行晚育的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含节假日在内),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3.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对实行晚育未生育的,分配住房时按独生子女家庭对待。
5.对已领取《光荣证》夫妇,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妇单位各发一半)。
6.凭《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再加发)。
7. 对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采取可靠性的节育措施,接受节育手术者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⑴放置节育环休假两天,取环休假一天。
⑵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⑶因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而失败终止妊娠的,休假二十一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照发。
⑷女职工因带环人流,凭医院证明给营养补助50元,做结扎手术补助100元。
8.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违犯《省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限制和处罚。
1.对已达到晚婚年龄先孕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奖。
2.因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休假待遇。
3.计划外生育夫妇,除按《省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经教育态度不好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开除公职。
4.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妇,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退回《光荣证》,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5.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没完成计划生育指标任务的单位,扣发主管领导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6.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没尽到责任,所在单位没有实现计划生育指标任务,专职干部扣发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兼职干部取消当年奖励。
7.对开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没有涉及到的,《省条例》中规定有的,按《省条例》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5年 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