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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及征收程序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06-01-09

征收机构:受区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对象:违法生育者   

征收数额: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1、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生育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安息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扔,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切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凡2002年9月28日之前计划外生育的其处罚标准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程序:   

(一 )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须盖有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依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

、代收社会抚养费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四)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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