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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社团(协会)工作,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我校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党委领导下,在教职工自觉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采取挂靠校工会,独立活动的形式。
第三条 鼓励倡导教职工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学术、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努力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社团(协会)由校工会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组建社团(协会)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要制定社团(协会)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
3、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经费来源明确。
4、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
5、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
6、社团人员不得少于15人。
7、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社团(协会)性质和宗旨。
3、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社团(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社团(协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凡承认社团(协会)章程、具备社团(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正式教职工。
2、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社团(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八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爱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九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及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社团(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各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底需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所有经费收支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校工会每年根据社团(协会)工作开展情况,向社团(协会)拨付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协会),不给予经费的支持。
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的取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的社团(协会),应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15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哈工大(威海)工会
2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