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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12-03-09
 
    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是群众性的医疗互助互济活动,旨在通过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促进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减轻工会会员因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体现工会组织对广大工会会员的关爱和温暖。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组织实施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互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威海辖区范围内凡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均可团体参加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以下简称“互助工程)
第二条  申请参加互助工程的单位,力争参保人数达到单位总人数的70%以上。
第三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工程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职会员人数的有关报表;
2、《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团体申请表》EXCEL格式的电脑资料和打印报表;
3、《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人员名册》EXCEL格式的电脑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四条  本期互助工程互助周期为一年,时间从2012年3月12日到2013年3月11日。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  “互助工程”经费来源:
1、        会员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        上期互助经费的结余滚存。
第六条  参加互助工程的会员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本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
第七条  会员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会员参加互助工程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威海市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互助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市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业新区总工会,设立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接受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及各办事处收取的互助金,要在五个工作日上缴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会员提出的互助金补偿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办事处,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上报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需在5日内审批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发到会员手中。
第十一条  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全市的互助经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
 
第三章  补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会员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规定金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院提供的医疗收费明细(原件或复印件)、医药费用清单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2、《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互助金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3、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
5、住院病例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救助标准:
1、发生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含住院费用起付标准),1万元(含)至4万元的,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按照80%比例报销;发生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含住院费用起付标准),4万元(含)至24万元的,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90%予以报销。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
2、一次住院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不足1万元,只要是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且相邻两次住院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可将费用累加报销。
第十五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补助金补偿,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六条  会员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参加基本医保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证明申请补助金,按威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样比例予以理赔。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逾期中心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2、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的。
第十九条  参加互助工程的会员有第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会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会员,本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负责报威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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