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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解释
发布单位:未知     发布时间:2014-07-03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
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不执行本制度。
 
对补助对象的具体说明
条件1. 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是指户籍在威海市辖区内,年度内满60周岁,且在威海市辖区内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
提供不了在威海办理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已纳入本制度。由于补助金由人社部门代发,如果人社部门没有补助对象相关参保的信息,就无法发放补助金。
条件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现只有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或收养)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虽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人,不在补助范围内。
符合条件但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有足以证明确实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如果户籍发生变动,原发证机关无法给补办的,现居住地村(居、单位)如能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的,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给予补办。(最近省卫生计生委将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等办法出台后按照办法办理)。
条件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这部分人主要由以下2大类人群:
一是无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是参加了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与原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如果符合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还没有参加此养老保险的,向他们说明情况,让他们先去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然后再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否则人社部门无法发放养老补助。如果本人办不了威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说明本人不符合在威海市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说明他已其他养老保险或在外地办理了相关的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将不纳入本制度的执行范围内。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这部分人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托管中心)管理人事档案。也就是自己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这部分人,这部分人群的养老保险信息及人事档案在人社局的档案托管中心管理。
 
可纳入的4类特殊情况:
1.具有人事档案委托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人群中个人全额缴纳保险的这部分人员执行本制度。
2.企业已经倒闭,但没有到人社局注销,企业原来的职工档案也没有移交到人社局的档案托管中心,而是由主管局或经信委委托管理,职工在原来企业的户头上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直到退休,这部分人的档案在企业职工的信息库中并且退休证也不是档案托中心办理的,因此这部分人的信息虽然不在档案托管中心的数据库里,但这部分人退休时没有享受到企业职工一次性30%养老补助。由主管局或经信委提供企业倒闭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证明后,可纳入本制度执行。
3.破产的企业,自企业申请破产日到正式破产日之间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法院或主管局或经信委出具有关证明,证明其在这段时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执行本制度。
4.村改居或城中村(居)委会的无业居民由村(居)委会统一将大龄人员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村(居)办的实体企业名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该类无业居民所交保险与实体公司正式职工不同。纳入时应由村(居)委会出具该同志是本社区无业居民,未在村办实体企业工作,只在企业代缴哪几类保险的证明。而村(居)委会实体企业中的真正企业职工按照企业30%一次性养老补助执行,不纳入本制度执行。
 
不能纳入的3类情况
1.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人群。
2.人事档案委托正常运行企业管理的人员。
3. 以集体身份委托在人社局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的小型企业的职工。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补助金自2014年起按照年度发放。2014年的补助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
补助金从2014年开始按年度发放,每年960元,补助对象在年度满60周岁的年度就开始申请,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请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以后达到年龄后不申请的也不补发)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城镇无业人员需提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卡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灵活就业人员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提供领取养老金账号,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
如果子女在外地或国外,无法提供身份证的,有户口本也行。
2.村(居)审查。村(居)委会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申报人。每年6月20日前,将拟上报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月30日前,将当年申报补助对象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街道)审核。每年7月31日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有申报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要及时录入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补助对象汇总名单,报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卫生计生部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人,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退还。
4.区市确认。每年8月15日前,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对补助对象汇总名单进行复核确认,确认的名单返回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将最终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各区市补助对象名单和测算资金后,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资格复查。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往年确认的补助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原申报地进行资格复查,未通过复查的,停发补助金。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复查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否则视为退出。每年6月30日前,村(居)委会将复查退出对象报告单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逐级上报,对退出对象停发补助金。
 
五、补助金发放。各区市财政部门要设立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和各区市补助资金要于每年8月31日前,拨付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由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今年由于文件下发的比较晚,可从申请开始后延2个月进行个人申报。后面的审查、审核、确认都相应的后延。
 
2014年度具体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8月20日前
2、村(居)审查:8月30日前,各村(居)要由专人负责审查原件,要与复印件一致,并公示10天后上报镇(街道);
3、镇(街道)审核:9月10日前,完成资格审核、录入工作;
4、区市确认:10月10日前,完成复核确认、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后资金申请等工作;
5、补助发放:10月30日前,协调区人社局代发补助金。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受理环节对申报对象进行分批办理,受理审查合格一批,按程序逐级上报一批,避免出现集中受理堆积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要求各级经办人必须签字。
 
 

附件1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对象申报表
文本框: 一寸免冠照片
 
 
 

________区(市)_______镇(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村(居)委会
 
项目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本人
 
 
 
 
 
 
配偶
 
 
 
 
 
 
子女
 
 
 
 
□亲生    □收养
□生存    □死亡
 
 
 
 
□亲生    □收养
□生存    □死亡
证件类别
证件编号
签发单位
签发年月
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灵活就业人员
(填写退休证或个人权益记录)
 
 
 
无业人员
(填写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情况)
□已领取        □未领取
已领取养老
金的账号
 
未领取养老金的
社会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本人声明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除承担法律责任外,并自愿退回已领取的养老补助金。
 申报人:(签字摁印)                 年     月     日
村(居)委
会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1.灵活就业和无业人员已领取养老金的填写已领取养老金账号,未领取养老金的填写社会保障卡号,但社会保障卡需到工商银行开通银行卡功能。
2.此表一式两份,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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