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校制度
规章制度
联系我们

地址 :  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2号

邮编 :  264209

电话 :  0631-5687236

邮编 :  gh@hitwh.edu.cn

哈工大(威海)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工会     发布时间:2017-04-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对不能采纳的建议,应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约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部)、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等党委(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团长一般由选举单位党的负责人担任并实行职务替补制。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个层面的人员,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指院、系、部具有教师身份的)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三年未经批准缺席代表大会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罢免其代表资格,空缺代表由原代表团补选后报执行委员会批准。教职工校内工作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编入调入单位代表团,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后报执行委员会批准。教职工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解除,空缺代表由原代表团补选后报执行委员会批准。各代表团因特殊情况需增补代表,须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收集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等41-45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学校党委书记、学校工会主席、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指院、系、部具有教师身份的)应占半数以上。当学校党委书记、校工会主席、代表团团长职务发生变动时,其执行委员会委员身份亦随之更换。执行委员会委员变更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1.表决换届筹备方案;

2.表决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3.表决干部监评、福利、提案三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表决增补代表、增补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表决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6.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

7.听取各代表团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8.听取学校重大改革、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干部监评、福利、提案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及成员分别由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任或分工。其工作规则另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主席办公会负责处理,主席办公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组成。它的职责包括:对干部监评委员会提出的干部廉政勤政监督评议方案的批准,对福利委员会提出的教职工福利方案的批准,对提案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立案的批准,以及对各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不足100人的院(系、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在院(系、部)党委(总支)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系、部)教职工大会的职权与运行规则,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运行规则执行。院(系、部)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院(系、部)工会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3月25日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党政联席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8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t Weihai

地址: 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西路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主楼314 邮编:2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