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2014 年10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2 年7 月28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 年,创办名称是哈尔滨中俄工 业学校,现名称源起于1928 年,并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学校扎根东北、爱国奉 献、艰苦创业,打造了一大批国之重器,培养了一大批杰出人 才,为党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以世界顶尖大学为建设目标,秉承“规格严格,功夫 到家”的校训,弘扬“铭记责任、竭诚奉献的爱国精神;求真 务实、崇尚科学的求是精神;海纳百川、协作攻关的团结精神; 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奋进精神”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面形 成了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建设格局,着力培养信念执 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国际视野、引领未 来发展的新时代杰出人才,不断改革创新、奋发作为、追求卓 越,奋力开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哈工大规格的新百年卓越 之路,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为哈工大;英 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英文缩写为HIT。
学校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 号( 即 校本部) ,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 信” ,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 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 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 条件、办法和程序。
( 二 )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置和撤销专业,自主审核和调整学位授权点。
( 三 )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 学活动。
( 四 ) 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 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 五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 的交流和合作。
( 六 )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内部 收入分配机制。
( 七 ) 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
(八)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集 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 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 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 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 实。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 校党委) 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 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 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 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 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二 )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 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 三 )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 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四 )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 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 六 )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 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 七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 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 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 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
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 十 ) 履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以 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引领教 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 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 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二 )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三 )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 四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 五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 六 ) 保障党员的权利。
国家监委驻哈尔滨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 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 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履行职责的主要组织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 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教学委员会、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
学校依法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职在岗人员 组成,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 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及队伍建设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策略。
( 二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 三 ) 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 四 ) 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 五 ) 审议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部、校区学术委员会章程。
( 六 ) 听取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 七 ) 对学校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划、指导、 审议和咨询等工作,决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由有 关学校领导、各学院、学部、校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和教师代表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修订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培养要求,完善学校教育教学体系。
( 二 ) 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
( 三 )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
( 四 ) 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教学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
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
( 五 ) 审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教学位、教学质量和教学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 六 ) 评审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重大项目,评审并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 七 ) 指导专业集群教学委员会和学院、学部、校区教学委员会、专项教学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审核评估和工程教育 专业认证,指导教师开展教学学术研究,推动教育教学创新。
(八) 其他需要校教学委员会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科研工作的决策与咨询,成员由各学科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审议学校科研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制度。
( 二 ) 审议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 三 ) 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单位科研工作。
( 四 )其他需要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学校人力资源工作的决策与咨询,成员由有关学校领导,各学院、学部、校区学术委 员会 (或教授会) 主任,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审议学校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 二 ) 审议人事制度、人才政策和队伍建设方案。
( 三 ) 审议人员选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
( 四 ) 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作。
(五)其他需要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监督工作,成员由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负责制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 二 )分析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 三 ) 指导、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审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依法聘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 间,相关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日常事务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 二 ) 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 三 ) 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 四 ) 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 五 )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 六 ) 其他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发布 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 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 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 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
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 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 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 的工作,并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现任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内 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 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 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 党政职能机构与直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 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和撤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部、校区,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学部、校区是学校基本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从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学部、校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职权主要包括:
( 一 ) 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内部机构。
( 二 )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国际交流和其他学术活动。
( 三 ) 制定本单位工作规则和人员管理办法。
( 四 )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 五 )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六 )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部、校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 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 责: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 学计划并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单 位教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本单 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使学校授予 的其他职权。
学院、学部、校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部、校区设立党委。
学院、学部、校区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 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 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 二 )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 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 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 三 )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 四 )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 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 五 )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 六 ) 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七 )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部、校区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 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部、校区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或教授会) 。学术分委员会是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 的咨询与决策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和自身章程,在校学术委员 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学部、校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部、校区依学校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 设置校属研究机构。校属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等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需具有优良的师德和良好的 知识结构,热爱教育事业,善于教书育人,注重学术创新。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基于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的分类管理:
( 一 )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 二 )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按工作职责、需要及贡献,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二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 会和条件。
( 三 )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四 )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 )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 二 )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 三 ) 尊重和爱护学生。
( 四 )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 五 )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 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项活动,平等获得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 指导与咨询服务。
( 二 ) 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 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 三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
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 四 ) 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七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 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校训, 传承和发扬哈工大精神。
( 三 ) 完成规定学业,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四 ) 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锤炼品格。
(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 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 七 ) 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和生活保 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对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 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社会资助, 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用于鼓励、支持学生完成学 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团 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愿望,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 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在校内申请 注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学生、学 生组织对学校的惩处或其他决议事件的申诉,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 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及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获取社会支 持;充分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 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 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支持 内设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接受审计署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审计监督,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 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管 理使用安全合规高效。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 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 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对外投资、资产经营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后勤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秉承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 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 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 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以 多种方式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增进友谊、凝聚力量,自愿在校友总
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并保证优先服务于 教职工和广大学生。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规格严格,功夫到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6 月7 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有中文版和英文版两种,中文版校徽由齿轮、学校主楼、建校年“1920” 、学校简称“哈工大” 和一本展开的书构成,英文版校徽中学校简称为“HIT”。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旗为上白、下蓝长方形旗帜 ( 白色占三 分之二) ,长宽比为 3:2 ,中央分别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 校名英译全称,校徽为红色,英译名为黑色,中文校名为白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由刘忠德作词、刘锡津作曲的《哈
工大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www.hit.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并征求意
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 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并征求意见,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