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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本部工会     发布时间:2022-1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 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 形式,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建立现代大

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二级单位两级教代会制 度,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

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

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

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  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  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关心 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顾大局、讲奉献,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密切联系群 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党委(总支)组织基层单位按 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8%确定。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

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 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一线 员为主,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

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

相同, 一般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


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 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 单位不再补选代表;代表因一年内不能正常履职、退休或调 离学校、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代表资格终止,应增补代

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 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

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

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

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

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邀请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指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中层副职以上人员、专业技 术职务四级及以上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学院内基层教学 科研组织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特邀代表指原校 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离休老干部及退休教职工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届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  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

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召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推选教代会  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学校、 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及教师代表等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

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 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

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

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 称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届 改选。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应差额、以无记名投 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学校有 关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被提名为候选人,教师代表应占 数。届期内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如有工作变动,实 行替补制,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职工代

表大会确认。教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

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等。

教代会执委会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应向下一次教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

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 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

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教代会下设的各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 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助、配合教代会执委会开展工作。 组织各代表团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

团长、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促进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 的提高。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水平提案,开展优秀提案 选工作,对相应提案人进行奖励。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

建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

 

(五)对二级教代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2年4  1 9 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同

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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