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 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 以下简称 “全国总工会”) 贯 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 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 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 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 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二 ) 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 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 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三 ) 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基 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 需经同级工会委员
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 案。
( 四 ) 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 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 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 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 益。
(六) 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 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 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 一 ) 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 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 费。
( 二 ) 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 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 留成部分。
( 三 )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 的上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
项转移支付补助。
( 四 ) 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 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 助款项,包括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补 助等。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 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溢。
( 七 )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 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 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山东 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 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 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经费留成部分,并及 时划拨到基层工会银行账户。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 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 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 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 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 工开展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 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 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 支出。包括:
( 一 ) 职工教育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开展政治、法律、 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 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 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 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 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 费管理办法执行。
( 二 ) 文体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 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 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 伙食补助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 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奖品人均不得超 过300元,个人奖奖品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
。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
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 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需要,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 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 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不得借此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要向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 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 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 每年可以按 照一定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收 支预算。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严 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 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 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 会批准后执行。
( 三 ) 宣传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 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 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 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 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展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
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会展服 务类企事业单位承接。
( 四 )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 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五)会员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 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 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 (传统节日 ) 和会员生日、婚 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 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 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 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 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 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基层工会 按照规定组织的职工春秋游,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 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 接,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 异化为公款旅游。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 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 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 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
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 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 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 亲属 ( 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六) 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 项职工活动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 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 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研究公示确 认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服务和开展 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 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 一 )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 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 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 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 二 )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劳模和工
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 三 ) 建家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 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 四 ) 职工书屋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为建设职工书 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 其他服务支出 。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会员、 互助保障普遍惠及基层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利 益的支出。包括:
( 一 ) 劳动关系协调支出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 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 二 ) 劳动保护支出 。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 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 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 三 ) 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 四 ) 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 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总工会的要求,建 立和完善本单位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 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 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 送温暖支出 。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 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 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 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 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 一 ) 培训支出 。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 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 理办法为准。
( 二 ) 会议支出 。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 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 理办法为准。
( 三 ) 专项业务支出 。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专 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 外事活动的支出。
( 四 ) 其他业务支出 。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 的其他业务支出,如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 (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兼职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 贴 ) 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的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 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 方面的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 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等。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 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 (或奖品) 不超过500元,表彰总
人数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 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 行。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溢以 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 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 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 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和 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格预算资金使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 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
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 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 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 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 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 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 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 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 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 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 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 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 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 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 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 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
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 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 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 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 ) 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 二 )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 三 )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 动。
( 四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 五 )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 六 )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 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 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 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 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 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
明确开支标准,规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 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山 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鲁 会办〔2018〕70号 )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