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人:张冰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次数: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 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 形式,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建立现代大

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二级单位两级教代会制 度,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

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

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

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  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  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关心 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顾大局、讲奉献,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密切联系群 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党委(总支)组织基层单位按 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8%确定。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

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 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一线 员为主,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

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

相同, 一般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


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 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 单位不再补选代表;代表因一年内不能正常履职、退休或调 离学校、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代表资格终止,应增补代

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 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

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

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

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

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

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邀请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指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中层副职以上人员、专业技 术职务四级及以上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学院内基层教学 科研组织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特邀代表指原校 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离休老干部及退休教职工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届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  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

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召开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推选教代会  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学校、 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及教师代表等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

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 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

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

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 称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届 改选。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应差额、以无记名投 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学校有 关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被提名为候选人,教师代表应占 数。届期内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如有工作变动,实 行替补制,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职工代

表大会确认。教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

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等。

教代会执委会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应向下一次教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

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 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

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教代会下设的各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 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助、配合教代会执委会开展工作。 组织各代表团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

团长、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促进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 的提高。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水平提案,开展优秀提案 选工作,对相应提案人进行奖励。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

建议和申诉,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

 

(五)对二级教代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2年4  1 9 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同

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